黑龍江省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收受商業賄賂處理辦法(試行)
【打印】2018/12/14 10:26
第一條 為進一步整肅行業風氣,規范醫療衛生機構采購、使用藥品、醫療設備和醫用耗材(含各類試劑、注射劑)(以下簡稱“醫藥產品”),堅決遏制和懲處商業賄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藥品管理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關于加強醫療衛生行風建設“九不準”》《關于建立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含部門、科室、實驗室等,下同)及其工作人員(含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以下簡稱“醫療機構工作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商業賄賂是指采購與使用或影響采購與使用醫藥產品的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收受、索取醫藥產品生產、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機構及個人(以下簡稱“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為。包括:(一)收受、索取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以各種名義所送現金、禮卡、購物券、貴重物品和支付憑證等財物的行為;(二)接受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提供的國內外各種名義旅游、考察、娛樂性消費及變相學術會議等行為;(三)收受、索取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提供的轉診患者介紹費、臨床促銷費、開單(藥品、耗材等)提成費、推介費以及各種形式的“回扣”財物等行為;(四)為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進行處方統計,提供醫藥產品使用情況及數量,收受、索取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為;(五)涉及醫藥購銷領域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條 醫療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之便,收受、索取商業賄賂。
第五條 各級醫療衛生機構負責本單位商業賄賂的查處、移送和上報等工作。各級衛生計生主管部門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負責指導、監督、檢查、督辦本轄區醫療衛生機構商業賄賂行為的查處和重大事項調查處理工作。省衛生計生委統籌協調、指定管轄和督辦涉及重大事項、跨市(地)和省屬醫療機構問題的查處。
第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本單位反商業賄賂的預防控制工作。醫療衛生機構應加強職工行風教育,定期組織主要責任人與關鍵崗位人員簽訂反商業賄賂協議書,與科室主任、醫務人員簽訂拒收回扣協議書,并建立關鍵崗位定期輪崗機制。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安裝反統方軟件,禁止為相關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提供醫藥產品使用數據。建立醫藥代表公示、接待制度,禁止關鍵崗位人員私下與醫藥代表接觸。
第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在公眾場所醒目位置、門戶網站等處公布本級和上級衛生計生主管部門舉報電話、舉報信箱或其他舉報途徑,方便社會各界監督、舉報。醫療衛生機構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登記并調查核實。
第八條 各級醫療衛生機構紀檢部門是此項工作的經辦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紀檢部門負責涉嫌商業賄賂信息的調查核實、懲處或移送。商業賄賂金額較大、涉嫌犯罪的,移送上級紀檢監察部門或有關機關處理。
第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黑名單制度,將收受商業賄賂工作人員記錄在案,并根據黑名單時限做出相應處理。
第十條 醫療機構工作人員發生商業賄賂行為,但未予立案或有關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免于刑事處罰的,在給予批評教育、通報、取消當年評先評優和職稱評審資格、扣發績效工資,醫師定期考核為不合格等處分基礎上,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以下處理:(一)工作人員收受商業賄賂未予立案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警告處分,記入黑名單 3 個月,工作人員系醫師的,衛生計生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警告處罰;(二)工作人員收受商業賄賂、有關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記過處分,記入黑名單 6 個月,工作人員系醫師的,衛生計生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責令其暫停 6 個月執業活動處罰;(三)工作人員收受商業賄賂、免于刑事處罰的,由所在單位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處分,記入黑名單 1 年,工作人員系醫師的,衛生計生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責令其暫停 1 年執業活動處罰;(四)工作人員收受商業賄賂、受到刑事處罰的,由所在單位視情形給予開除處分,工作人員系醫師的,衛生計生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吊銷執業證書處罰;(五)醫務人員中的中共黨員因收受商業賄賂受到處分的,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同時給予黨紀處分;(六)以醫療衛生機構名義收受商業賄賂的,對其主要負責人從重處理。
第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發生商業賄賂的,根據數額、情節等,分別給予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以下處理:(一)查實為個案,情節較輕、處理及時、未產生嚴重侵害群眾權益后果的,給予機構主要負責人函詢、約談處理;(二)商業賄賂牽涉多人、情節較重,但未產生重大社會影響的,視情形給予主要負責人約談、通報批評處理,責令機構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評先評優資格;(三)發生重大商業賄賂的,或商業賄賂牽涉多個部門、情節嚴重、產生重大社會影響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主要負責人誡勉談話、黨紀政紀處分,給予有關責任人員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給予醫療衛生機構取消年度評先評優資格、醫院評審等次等處理,由省衛生計生委通報全省。同時,將涉及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列入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醫療衛生機構在規定期限內不得采購其生產、經營或代理的醫藥產品。
第十二條 此辦法由省衛生計生委負責解釋,從發布之日起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