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醫務人員收受“紅包”處理暫行規定
【打印】2018/9/18 8:2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增強醫務人員廉潔自律意識,嚴肅紀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護士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加強醫療衛生行風建設“九不準”》《醫院評審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醫療機構臨床一線工作的醫生、護士、醫技人員等醫務人員。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紅包”, 是指醫務人員在從事診療活在過程中,以各種名義收受患者或其親友饋贈的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貴重禮品等財物。主要包括:
(一)患者或其親友主動送予、醫務人員無法拒絕的;
(二)通過中介或第三方變相取得的;
(三)通過暗示、勒卡、變相勒卡索取的。
第四條 糾治醫務人員收受“紅包”問題,要按照屬地原則,分級管理、逐級負責,堅持教育為先、預防為主、標本兼治、長效治理。
第二章 職責要求
第五條 嚴禁醫務人員收受“紅包”。對不知情或無法拒絕的“紅包”, 醫務人員不得自行處理,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紅包”交送本單位相關責任部門。
第六條 醫療機構要堅決治理醫務人員收受“紅包”等不良行業行為,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
(一)醫療機構是本單位糾治收受“紅包”問題的主體責任單位,黨委(總支、支部)負總責,書記是第一責任人;
(二)要加強本單位醫務人員教育,建立健全獎懲機制,對及時交送“紅包”人員給予褒獎;
(三)要指定相關責任部門和人員,負責醫務人員交送“紅包”的登記備案、舉報問題的調查處理和情況匯總上報工作;
(四)要建立“紅包”上繳登記,將接收的現金直接存儲到中共黑龍江省直屬機關紀律檢查工作委員會違紀資金專用賬戶(以下簡稱“專用賬戶”),有價證券、支付憑證、貴重禮品等財物交相應部門拍賣、折現后存入;
(五)要建立收受“紅包”醫務人員黑名單(以下簡稱“黑名單”),對查實收受“紅包”不上交或不如實上交人員記入黑名單并予以公示;
(六)要健全并簽訂醫患雙方不收和不送“紅包”協議書,明確患者或其親友強行送“紅包”將被上繳國庫并張榜公布;
(七)要在單位公眾場所醒目位置、門戶網站等處適時公布醫務人員收受“紅包”本級和上級衛生計生主管部門舉報電話、舉報信箱或其他舉報途徑,方便社會各界監督、舉報;
(八)要建立專職和社會監督員隊伍,采取明查暗訪、聘請第三方機構評估、媒體監督等辦法加大對本單位醫務人員收受“紅包”問題的發現力度。
第七條 醫療機構相關責任部門在接到醫務人員交送“紅包”2個工作日內,將其存儲到專用賬戶,并在公眾場所醒目位置、門戶網站等處公布“紅包”送予及上繳情況。
第八條 醫療機構在接到舉報信息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定期公開查處情況,并對提供有價值查處線索的人員給予獎勵。
第九條 醫療機構辦醫主體對糾治醫務人員收受“紅包”問題負有監管、重大事項調查處理職責。
第十條 各級衛生計生部門、辦醫主體和醫療機構要加強“紅包”問題的輿情監測,及時收集整理和調查處理線索信息。
第十一條 市(地)、縣(區、市)衛生計生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醫務人員收受“紅包”問題的匯總上報、監督檢查、重大事項調查處理工作。黨委負總責,書記是第一責任人,要指定相關責任部門和人員受理此項工作,并公布本級舉報電話、舉報信箱或其他舉報途徑;要建立巡查長效機制,定期開展巡查,將“紅包”查處作為醫療機構考核重要內容;要建立轄區黑名單,適時將“紅包”問題查處情況、黑名單情況進行通報。
第十二條 省衛生計生委負責全省醫務人員收受“紅包”問題的統籌協調、情況匯總、監督檢查和有重大影響問題查處的督辦工作;建立全省黑名單,公布專用賬戶和存儲辦法,適時通報全省“紅包”問題查處情況,定期公開曝光黑名單,每年向社會公布“紅包”上繳情況。
第十三條 每季度初5個工作日內,各醫療機構將上季度醫務人員收受“紅包”上繳及查處情況報轄區衛生計生主管部門,10個工作日內逐級報至省衛生計生委;發生社會影響惡劣重大問題的,醫療機構要及時向轄區衛生計生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章 監督與處罰
第十四條 查實醫務人員收受“紅包”不上交或不如實上交的,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規定,由所在單位予以追繳,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取消當年評先評優和職稱評審資格,及相應的組織處理和行政處罰,醫師定期考核為不合格;并根據以下情形給予相應處罰:
(一)被不同人實名舉報收受“紅包”3次以上未查實的,醫務人員應向所在單位說明情況;
(二)查實收受“紅包”金額(價值)在500元以下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警告處分,記入黑名單3個月,醫務人員系醫師的,衛生計生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警告處罰;
(三)查實收受“紅包”金額(價值)在500元至1000元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記過處分,記入黑名單6個月,醫務人員系醫師的,衛生計生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責令其暫停6個月執業活動處罰;
(四)查實收受“紅包”金額(價值)在1000元以上的,由所在單位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處分,記入黑名單1年,醫務人員系醫師的,衛生計生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責令其暫停1年執業活動處罰;
(五)查實收受“紅包”2次以上的,或累計收受紅包金額(價值)在1500元以上的,或通過中介、第三方變相取得的,或暗示,勒卡、變相勒卡索取的,由所在單位視情形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開除處分,記入黑名單2年,醫務人員系醫師的,衛生計生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吊銷執業證書處罰;
(六)查實非醫師其他醫務人員收受“紅包”的,根據數額和情形,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參照醫師處罰辦法予以處罰。
(七)醫務人員中的中共黨員因收受“紅包”問題受到處分的,應當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同時給予黨紀處分。
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對糾治本單位醫務人員收受“紅包”問題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的,根據以下情形,衛生計生主管部門給予主要負責人約談、誡勉談話或黨紀政紀處分,給予醫療機構取消評先評優資格、醫院評審等次等處理。
(一)組織不健全,黨委(總支、支部)不研究此項工作的;
(二)對醫務人員行風教育無計劃、不組織、不開展的;
(三)不設立受理部門,不配備專、兼職人員的;
(四)不設立舉報電話、信箱或其他途徑,不建立社會監督員隊伍,不健全舉報獎勵制度的;
(五)對各類投訴不受理,對舉報不查處或查處不及時、處理不力的;
(六)對醫務人員交送“紅包”不受理、不上繳、不公示、不兌現褒獎的;
(七)不建立黑名單或對查實人員不定期公示的;
(八)不簽訂醫患雙方不收和不送“紅包”協議書的;
(九)對醫務人員收受“紅包”問題隱瞞不報、不如實上報、不按時上報的。
第十六條 屬地衛生計生主管部門對轄區醫療機構醫務人員收受“紅包”問題監管不力、督辦查處不實,轄區行業風氣較壞的,上級衛生計生主管部門要適時約談其主要負責人;轄區行業風氣持續惡化,造成社會重大影響的,要對其主要負責人誡勉談話,責令做出書面檢查;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黨紀政紀處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省衛生計生委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